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常業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通用紙幣未遂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檢具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受刑人身分簿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