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68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減刑後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