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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丹玉林銓正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日、同年8月18日、同年8月21日、同年9月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79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03、10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參見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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