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日、同年8月18日、同年8月21日、同年9月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79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03、105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參見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