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北縣板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参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8日、5月6日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73號、第199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042號、第12049號、第15255號、第152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