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0月24日起,至95年4月8日止,連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毒偵字第1069、140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