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