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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李錦樑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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