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11日犯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6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435號、第1313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3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