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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78年間犯運輸毒品罪及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55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8年度偵字第57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5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已確定在案,有本院該案判決影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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