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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9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1年4月中旬起至81年5月中旬止,先後犯連續販賣毒品罪、連續施用毒品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不應減刑之犯罪,及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之犯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連續販賣毒品罪 │連續施用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所 犯 法 條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 ││ │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1年4月中旬起至81年5月中旬止│81年4月中旬起至81年5月13日止│├───┬───┼──────────────┼──────────────┤│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81 │81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10963 │10963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 │年│81 │81 ││ │案├─┼──────────────┼──────────────┤│ 後 │ │字│上訴 │上訴 ││ │號├─┼──────────────┼──────────────┤│ 事 │ │號│4821 │4821 ││ ├─┼─┼──────────────┼──────────────┤│ 實 │判│年│81 │81 ││ │決├─┼──────────────┼──────────────┤│ 審 │日│月│10 │10 ││ │期├─┼──────────────┼──────────────┤│ │ │日│21 │21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年│81 │81 ││ 確 │案├─┼──────────────┼──────────────┤│ │ │字│上訴 │上訴 ││ 定 │號├─┼──────────────┼──────────────┤│ │ │號│4821 │4821 ││ 日 ├─┼─┼──────────────┼──────────────┤│ │確│年│81 │81 ││ 期 │定├─┼──────────────┼──────────────┤│ │日│月│10 │10 ││ │期├─┼──────────────┼──────────────┤│ │ │日│21 │21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1年9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此部分與附表編號2部分,經本│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部分,經本││ │院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院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4年6月確定。 │期徒刑14年6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9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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