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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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