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6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10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94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在案。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