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1月間至93年9 月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