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5月間犯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偵查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