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8日犯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88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