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投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12月間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於民國91年11月28日以89年度上更二字第202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8241、951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4條妨害投票罪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