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9月間犯罪,經本院以92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0號(偵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9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00,000元,已確定在案(本刑4年已獲假釋)。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所處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