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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溫耀源陳健順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9月間犯罪,經本院以92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0號(偵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9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00,000元,已確定在案(本刑4年已獲假釋)。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所處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邱同印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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