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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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