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傷害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