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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連續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就有期徒刑部分,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 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廖 逸 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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