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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博志黃俊明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自91年6月間起至92年4月初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5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618號、92年度偵字第5803號、94年度偵緝字第165號、94年度偵緝字第45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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