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所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六號(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