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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犯連續施用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一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一0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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