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9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