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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8年9月初起至78年10月5日止,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毒品 │販賣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 ││ │ │8年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78年9月初起至78年10月5日│78年9月初起至78年10月5日│├───┬───┼────────────┼────────────┤│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78 │78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14782 │14782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 │年│79 │79 ││ │案├─┼────────────┼────────────┤│ 後 │ │字│上訴 │上訴 ││ │號├─┼────────────┼────────────┤│ 事 │ │號│924 │924 ││ ├─┼─┼────────────┼────────────┤│ 實 │判│年│79 │79 ││ │決├─┼────────────┼────────────┤│ 審 │日│月│3 │3 ││ │期├─┼────────────┼────────────┤│ │ │日│30 │30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年│79 │79 ││ 確 │案├─┼────────────┼────────────┤│ │ │字│上訴 │上訴 ││ 定 │號├─┼────────────┼────────────┤│ │ │號│924 │924 ││ 日 ├─┼─┼────────────┼────────────┤│ │確│年│79 │79 ││ 期 │定├─┼────────────┼────────────┤│ │日│月│3 │3 ││ │期├─┼────────────┼────────────┤│ │ │日│30 │30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4月 │不應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此部分原確定判決判處有期│ ││ │徒刑4年,惟於80年經本院 │ ││ │80年度聲減字第4195號裁定│ ││ │減為2年8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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