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0月8日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5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7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元即銀元300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第11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