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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文肅陳貽男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0月8日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65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7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900元即銀元300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第11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之手槍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8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柯月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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