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 年5月16日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2119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 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