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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間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 13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而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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