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間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 13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而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