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六月一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七二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0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