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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志洋李釱任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原告
戊○○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甲○○
被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20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