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2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范 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劉添錫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書附表五「中陸股份有限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三三二八四元」,應更正為「00000000元」;「合計」欄原載「新台幣000000000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00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附表五「中陸股份有限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原載「三三二八四元」,「合計」欄原載「新台幣000000000元」部分為誤載,餘額欄應更正為「00000000元」,「合計」欄應更正為「新台幣00000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