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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215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21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選任辯護人
范 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添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書附表五「中陸股份有限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三三二八四元」,應更正為「00000000元」;「合計」欄原載「新台幣000000000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00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附表五「中陸股份有限公司」在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原載「三三二八四元」,「合計」欄原載「新台幣000000000元」部分為誤載,餘額欄應更正為「00000000元」,「合計」欄應更正為「新台幣00000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21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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