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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筱珮周煙平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告
乙○○

       丁○○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應駁回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然原告當庭聲請移送民事法庭審理,爰依前開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