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 被告
- 乙○○
丁○○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應駁回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然原告當庭聲請移送民事法庭審理,爰依前開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