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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傳栗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美國Fike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騰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雍倫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吉邦工業股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