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 被告
- 乙○○
丙○○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丙○○等人詐欺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2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丙○○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丙○○等人詐欺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2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