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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告
乙○○

       丙○○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丙○○等人詐欺案件(96年度上易字第2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