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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吳敦陳春秋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被告
庚○○
被告
乙○○
被告
106之
被告
己○○
被告
甲○○
被告
戊○○
共同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3樓
弄2號
5樓

       陽文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陳春秋」,應更正為「蔡光治」。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蔡光治」,誤載為「陳春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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