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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溫耀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24號),判決書於同年6月20日,由被告謝明修親自收受送達;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對原審判決主文所處之刑不服,惟均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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