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0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02、25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經於97年8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