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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通知補正,雖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補具上訴理由狀,仍僅有「判刑過重」一語,核非具體,有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各一紙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之理由,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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