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原審通知補正,雖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補具上訴理由狀,仍僅有「判刑過重」一語,核非具體,有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各一紙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之理由,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