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上所載「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最後審判期日蒞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為許美女,並非侯寬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上所載,容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