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2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5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別分別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決心改過,就施用一級毒品部分請求判處長期服用美沙冬治療;施用二級毒品部分,請求宣告易科罰金等語。上訴意旨所述無礙於犯罪事實認定,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第3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