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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26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0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對原審判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內補正,該裁定已於6月1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詎被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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