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26日執行羈押,至97年8 月25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