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連財洪光燦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 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 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