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2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三次,均累犯,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11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併諭知扣案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0.4公克)均沒收銷燬、美娜水5瓶及注射針筒1支均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所定之執行刑過輕云云;被告上訴意旨亦徒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經查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8巷4號
居台北縣淡水鎮○○街18之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940 號、第1066號)及追加起訴,本院於訊問被告
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肆零公克
)均沒收銷燬、美娜水伍瓶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3 次。
二、證據:被告自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8 日
、96年4 月4 日、95年5 月1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623021590 號鑑定書、扣案
海洛因4 包(合計淨重零點肆零公克)、美娜水5 瓶及注射
針筒1 支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
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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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罪 名 │ 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
├──┼──────┼──────┼────┼───────────┤
│1 │95年11月14日│台北縣淡水鎮│施用第一│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
│ │下午1 時許 │清水街93號1 │級毒品 │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扣案│
│ │ │樓 │ │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
│ │ │ │ │點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 │ │ │ │、美娜水伍瓶及注射針筒│
│ │ │ │ │壹支均沒收。 │
├──┼──────┼──────┼────┼───────────┤
│2 │96年3 月22日│臺北縣淡水鎮│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
│ │晚上10時30分│鼻頭街18之6 │級毒品 │徒刑伍月。 │
│ │許為警採尿前│號 │ │ │
│ │5 日內某時 │ │ │ │
├──┼──────┼──────┼────┼───────────┤
│3 │96年5 月3 日│臺北縣淡水鎮│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壹月。 │
│ │下午6 時30許│鼻頭街18之6 │級毒品 │ │
│ │為警採尿前5 │號 │ │ │
│ │日內某時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