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0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2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