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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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