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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筱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9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佩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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