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9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9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