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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麗生江國華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10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該裁定業於97年2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