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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林立華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律師

      翁方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寄藏禁藥罪,乃變更起訴法條(原起訴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酌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十五包(驗餘毛重一千二百八十二點一三公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如附件)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雖受李坤霖之託,代為保管裝有扣案毒品之包裝袋,但該毒品經層層包裝,被告當時並不知為毒品,此亦經李坤霖於原審證實。又被告於海巡人員盤查之際,並無將車開走意圖逃離之情事,甲○○(原判決誤繕為吳伯諺)之證詞不實云云。

三、惟查:

㈠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所載受李坤霖之託,為彼寄藏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十五包等犯行,已據原判決說明認定之依據及判斷之理由。其中並援引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其知道包裝內的是安非他命等詞(見原判決第三頁第二一行);至於證人李坤霖於原審經詰問時,雖證稱彼當時未告知被告包裝袋內為何物,被告亦未探詢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六頁),縱屬真實,亦非當然可憑以論斷被告不知所受寄藏之物品種類。

㈡查扣案毒品係置在一黃色塑膠袋內,再放入一橘色提袋內,而該黃色塑膠袋高三十六公分、寬三十四公分許,雖為不透明材質,但可略見內容物;另橘色提袋為帆布製,寬四十三公分、高三十二公分、底寬十三公分,上面有拉鍊等情,業經本院勘驗屬實,有本院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及攝得之照片四張附卷可參。但查上開包裝袋內僅置有扣案毒品一節,為被告所不爭,而被告雖否認知悉袋內為毒品,惟經本院質以其認為袋內究為何物時,卻支吾其詞,僅空言泛稱其未打開看云云。然衡諸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之經驗法則,倘受人之託保管藏放物品,必會知悉受託物品種類,否則日後如何返還?豈有在毫無所悉之情形,受託保管藏放一袋重達一公斤餘之物品,被告之辯詞顯與常理有違。

㈢再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檢察官行交互詰問時,甲○○已證稱:查獲當時,彼與同事(均為海巡人員)有四、五部車跟監被告所搭乘之汽車。被告坐在汽車後座,由蔡家宏開車,彼見到有一人搭乘計程車到頂好商店附近下車,拿一袋東西至被告搭乘之汽車,該袋物品之外包裝顏色與扣案之袋子顏色相類似。不到五分鐘,該計程車即與被告所搭乘之汽車各自開走。彼與同事立即跟監被告所搭乘之汽車,因未及時跟上,彼等即各自分頭找,約隔半小時,彼接獲無線電通報找到被告所搭乘之汽車,四、五部車便匯集到離上開商店約三百公尺處之被告所搭乘之汽車停放處盤查。當時海巡人員雖均著便服,然彼等皆吊掛有服務證,並曾出示服務證,且有十幾個人圍住被告搭乘之汽車,當時該車有移動要躲避查緝之情形,遂遭海巡人員開槍制止等情。衡諸甲○○證述之情節,被告受寄藏之物品若無不法,何須在大馬路上,由寄託者李坤霖搭計程車前來託放坐在另一輛汽車內之被告?且不到五分鐘,兩車即各自駛離?足見被告受託藏放之際已知受託物品種類,始符事實。

四、從而,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非可採。被告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立華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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