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