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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鄭文肅楊貴志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訴字第17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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