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0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與附表所列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為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