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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趙功恆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載,與附表編號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所犯附表編號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所載,與附表編號9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至7與附表編號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與附表編號9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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